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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2008年8月20日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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