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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应当逐年增加。

  4.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及日常开支等分别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交通主管部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按照省有关规定拨付,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管养分离与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路段或区域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公司。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应结合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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