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把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把乡村道日常养护纳入年度日常工作计划,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路面日常性病害处理、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财政预算安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常征收成本后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乡村道路中,水泥路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沥青路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砂石路等未铺装路面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500元。市财政按以奖代补形式,以县道500元/公里·年、乡村道200元/公里·年的标准从交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2.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省补资金按照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的标准执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