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局拟订的《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一日
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二○○八年六月)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确保全市农村公路(包括一般县道、乡村道路)“有路必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养护的主体与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检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