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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08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3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16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58元的额度,结合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2007年前三季度各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确定调整标准。各市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3元  宁波市60元  温州市56元

  嘉兴市56元  湖州市57元  绍兴市58元

  金华市56元  衢州市58元  台州市60元

  丽水市58元  舟山市58元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4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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