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政发〔2008〕12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加快我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改善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和主要入湖河流水质,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以及《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府最新要求,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建立环境资源污染损害区域补偿机制,对损害环境资源作出资金补偿。
结合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及其完善要求,对我市境内的主要入太湖河流及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开展试点,建立跨辖市区交界断面IV类水质控制目标,上游辖市区出境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控制目标的,由上游辖市区政府对下游辖市区政府予以资金补偿;最终入太湖和出常州市域的河流水质超过断面控制目标的,由所在地辖市区政府按规定向市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二、试点范围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各辖市区政府设置、公布具体考核断面。具体考核试点断面和水质控制目标详见附件(其中参考断面不作为补偿资金计算断面,主要用于向省争取区域环境资源反补偿和解决部分地区的责任界定)。
三、补偿标准
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因子及补偿标准暂定为:
(一)化学需氧量每吨0.5万元。
(二)氨氮每吨2万元。
(三)总磷每吨2万元。
四、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一)断面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值-断面目标值)×当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二)断面补偿资金为各断面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模拟空转)阶段(2008年1-6月)
1.市环保局组织编制区域补偿试点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辖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水质达标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
3.市环保局组织对部分需要界定污染责任的区域制定具体办法,在征求相关辖市、区政府意见后,作为测算补偿资金的依据。
4.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规定,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解缴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