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建筑,有计划、有步骤的作出加固及重建实施计划。
具有文物价值的房屋建筑抗震修复、加固,应当同时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修复、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传统风格及原有风貌。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修复加固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加固设计;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根据审核合格的房屋加固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三)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工程竣工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依法组织验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加固工程依法应当实施工程监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
第二十条 可承担房屋建筑加固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
(一)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二)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
属第(二)项规定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加固业务按其资质许可对应的房屋建筑施工范围开展加固业务,但必须聘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正在设计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工程设计、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抗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对抗震修复加固施工图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四章 房屋建筑拆除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