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县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县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县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县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发改委)

  为加快推进县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或园区)建设,提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县域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县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是工业园区。要按照“规范、完善、整理、提升”的总体要求,根据合肥“141”城市空间战略规划和园区市政设施建设标准,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园区建设工作(主要包括道路、雨污分流管网、供水、供电、供气、回迁安置房等建设内容),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合理集约利用有限土地,为招大商、引大资,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使园区尽快融入合肥“141”城市空间布局,成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设施完备、配套功能齐全的多功能、综合性的新城区。

  二、建设标准

  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要按照《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合建公〔2008〕50号)统一规划、设计。

  三、建设资金

  在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园区对自身有能力承担的项目,要抓紧与相关部门衔接,做好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工作,加快启动步伐。对需要市里帮助融资的项目,各园区要在自愿申报贷款的前提下,按照《关于明确县区偿债基金贷款项目申报流程及专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融资〔2008〕3号)操作。

  四、建设管理

  对于项目计划,视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成熟一项,实施一项:

  (一)园区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该类项目由各县、区政府参照《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和《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6〕10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要求,由各县、区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做好协调、指导、服务。此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阶段设计文件要及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