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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书中,应包括被征地农民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条款。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向村集体及个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将征地协议书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在报送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方案之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全部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口数及应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核准,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障积累金所需的费用,并将费用情况送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之前,其本人应填报《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详见附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被征地农民填报《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社会保障积累金个人所承担的40%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被征地安置补助费中代扣,并统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社会保障积累金的30%部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六)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征地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经城区征地拆迁机构核准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3、《南宁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4、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参保人员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经审核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受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及缴费:

  1.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按规定标准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发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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