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2008〕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7〕26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久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由市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具有南宁市常住农业户籍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不包括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
上述被征地农民年龄条件的确定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计算。
二、缴费标准
(一)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南府办〔2007〕2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一次性缴清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办理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征地预公告时,同时抄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