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 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六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