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8〕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渝职改办〔2008〕22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分工
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全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专家制定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教材征订等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进行题库管理,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资格名称
标准化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标准化助理工程师)、中级资格(标准化工程师)和高级资格(标准化高级工程师)。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报考条件
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从事标准化工作,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一)标准化助理工程师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二)标准化工程师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