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地区政府(含开发区),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年度经济工作目标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根据“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制定的年度计划或市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能耗以统计局数据为准。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和市统计局。各地节能主管部门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于当年3月份完成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所在地政府和市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级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1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所在地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