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徐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徐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63号 2008年5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发改委、统计局制定的《徐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2008年5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全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见附表3)。
  三、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上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政府委托市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市节能办完成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评价考核等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