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1.将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下的水文资料使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使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或重庆市水文局提供并签章认可的水文资料,不需进行水文资料审批。使用非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或重庆市水文局提供的水文资料,应当进行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2. 将程序修改为:
(1) 申请:上述情况下使用水文资料的申请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受理:申请材料由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 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市水文局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 审查和听证:市水文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由市局总工办会同重庆市水文局组织专家评审;需要听证的,由市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5) 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市水文局以市水利局的名义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 市水文局代市水利局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 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二、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应当修改完善并公示的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审批、坝顶兼作公路审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等行政许可项目已全部下放区县,我局不再公示。
各区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应当公示实施的水利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取水许可
排污口设置审查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验收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河道采砂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审批
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