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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2.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增加:水文资料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八) 将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的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1. 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2. 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总装机1万千瓦至25万千瓦的水电站的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市级及以上投资的其他水源工程、城镇堤防工程、供水工程、灌溉工程、水保工程、人饮工程、水资源涵养保护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整治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 万州区境内建设的除跨区县行政区域、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需市级以上投资补助等三种情形以外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审查权下放给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6. 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主城九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乡镇堤防工程与城镇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权,依法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九) 将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的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万州区境内建设的除必须由市级以上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以外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审批权下放给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十) 将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1.总装机5万kW以上大中型水电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受理;
  2. 总装机在1万kW及以上、5万kW及以下的水电开发项目的出让审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 万州区境内建设的总装机在5万kW以下的水电开发项目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权下放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十一) 将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的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应由市级审批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需要市级以上政府投资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万州区境内建设的除跨区县行政区域、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需市级以上投资补助等三种情形以外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权下放给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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