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将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1.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需要同时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2. 不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但其建设规模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其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3. 万州区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同时建设排污口的审查权下放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万州区境内不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但其建设规模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属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查权,下放给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六) 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的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审。
在万州区境内建设的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权,下放给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 将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1) 在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参见长江水利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表(试行)》)。
(2) 在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其他河道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河道的管理范围内,修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在万州区境内建设的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下放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或对其他区县有影响的,须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4) 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国家审查权限以下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审批权,依法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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