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境内由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的检查验收权下放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三)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1. 将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1) 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镇总体规划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年核准取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地表水、2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水、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火)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 万州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其它建制镇的城镇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权下放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万州区境内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权下放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4) 将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主城九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以下,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年核准取用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200万立方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权依法界定给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2.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增加:水文资料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 将取水许可的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年核准取用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表水、2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或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的水(火)力发电取水,且该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已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万州区境内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权下放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将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本数)、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取水,依法界定给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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