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有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7〕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精神,和市水利局领导在《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关于恢复开展水文资料行政许可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我局对《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修改事项

  (一) 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1. 中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或者限额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市级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开发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在万州境内建设的除中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外的开发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下放给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5. 将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除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依法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市级管理权限修改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