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合价费[2008]57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通知》(皖价电[2008]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二、涉及鲜活农产品批发零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现有涉及鲜活农产品批发零售环节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畜牧水产部门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上述两部门在现行收费标准上至2月5日一律减半收取。3、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有关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的,要按照规定的频次检定,并一律免收计量检定费。4、交通部门的路桥通行费一律不得收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