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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水利指标的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市堤防建设(14分):全面完成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计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全面完成年度建设形象进度计划的计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无城市堤防建设任务的区县,该分值纳入乡镇堤防建设进行考核)。

  乡镇堤防建设(14分):全面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计14分;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2008年内建成渝水计〔2007〕47号文安排的重点集镇堤防工程的计6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9月中旬前开工、年内建成渝水计〔2008〕18号文安排的重点集镇堤防工程的计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无乡镇堤防建设任务的区县,该分值纳入城市堤防建设进行考核)。

  验收销号考核(12分):按照“市级补助包干、区县自筹兜底并达标销号”的原则,区县(自治县)政府按时出具达标销号、自筹兜底承诺函和进行开工、竣工公示的各计6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三)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人数(100分)

  1.完成目标任务(70分),其中:

  前期工作(6分)。规范有序地开展前期工作、按时完成计划申报和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的各计2分。

  进度报表(2分)。按要求于每月2日前上报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计2分;反之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建设管理(9分)。严格按上报备案核准(或审批)的实施方案组织工程建设的计3分;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六制”的计3分;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齐全的计3分。

  完成任务(40分)。全面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水质(以卫生部门书面检测报告为准)、水量达标的各计20分;完成率低于80%的不计分,高于80%的按比例计分。

  建后管理(13分)。集中供水工程开工前得到受益群众公认,并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公示水价的计8分;明确运行管理主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的计5分。

  2.整镇(乡)销号(10分)。严格坚持整乡整镇建设销号的计10分。

  3.实行“三公示”制度(20分)。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的计20分,查实一次虚假公示的,此项不计分。

  (四)否决指标

  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应公开招投标而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
  --出现重大违纪违规案件被依法依纪查处的;
  --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水库出现垮坝的;因防汛抗旱指挥不力造成人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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