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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水利指标的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水利指标的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2008﹞6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根据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和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渝考发﹝2008﹞2号)精神,本着“依靠区县,尊重区县,服务区县,发展区县”和“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考核指标及分值权重

  涉及我局的考核指标共3项,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如下: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完成量(100分)

  1.考核范围:“六定一管”项目和区县自行管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2.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权重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5分):完成年初确定的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计25分;未完成年初投资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完成量/年度投资计划×25分=得分);发生一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5分。

  到位自筹资金情况(25分):自筹资金全部到位的计25分;自筹资金未全部到位的,按到位比例计分(自筹到位资金/应自筹到位资金×25分=得分)。

  完成年度形象进度(50分):完成年初确定的工程建设年度形象进度计划的,计50分;未完成年初形象进度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完成的年度形象进度/年度建设形象目标进度×50分=得分)。

  (二)防洪保安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量(100分)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量(60分)

  小(一)型及以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40分)。完成年度任务的,计40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水库座数占年度目标任务座数的比例计分(完成座数/年度目标任务座数×40分=得分)。其中,完工座数以“公示”数为基准,若“公示”后有情况不实的举报,且经现场复核属实的,则该水库列入未完数扣分。

  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20分)。计分办法同上。

  只有小(二)型水库的区县(自治县),小(二)型水库考核分值为60分,计分办法同上。

  2.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完成情况(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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