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8)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8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基本权益,推动社工队伍职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全市和谐社区建设步伐,现就统一全市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的基本要求
1、明确专职社工的范围。专职社工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副主任,聘用社工(含劳动、民政、计生、司法等部门在社区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他部门配备的非全职人员,以及社区辅警、卫生保洁人员等不在专职社工之列。
2、统筹确定专职社工人数。各区县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社区专职社工配备标准和比例,在对各部门条口规定的专职社工进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合理地确定专职社工总数。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所需的经费,按原政策规定的来源和渠道进行安排,并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其中,由市相关部门拨付的专职社工人员经费,应通过区县、街镇财政统一拨付。
3、规范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的构成。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由工资收入、绩效收入两部分构成。工资收入应与社工自身学历、职称、职务和工作年限等挂钩;绩效收入应与实际工作成绩、社区群众满意度,以及工作考核情况等挂钩。工资收入在各地区之间应基本统一,绩效收入根据各地财力等实际情况,允许有一定差异。
4、建立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自然增长机制。各区县应按照《意见》要求,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相应的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的标准。2009年,全市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标准(含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从2010年起,全市专职社工工资补贴待遇要严格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并于每年的7月1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