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我厅报送的申请材料,中心依据对申请材料的要求负责对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包括原件核对)。能当场受理审核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手续,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厅职权范围的申请,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能当场受理审核的申请材料,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已办理受理手续的申请材料,在未经公示前,中心不接收任何有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中心接收、受理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的接收和受理等凭证,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中心印章后方为有效。
中心受理的即办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在当天办理完毕。
(二)转办
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编号登记,并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中心收到的举报、投诉材料,予以登记,在收到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或监察室处理,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中心在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予以登记,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三)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
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接到中心转交的受理材料后,按照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办理,组织专家审查、现场核查,提出审批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文书及资料移送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的,应与监察室、中心一起从厅行政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四)审查结果公示、公告
中心收到业务处室、直属单位的审查结果文书及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在湖南建设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五)颁发证书
中心依据审批结果批准文件,打印证书、颁发证书。同时将收回的旧证书进行处理。
九、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