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湘建〔2008〕277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为认真履行厅行政审批职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和厅内设机构职能分工,制定本规程。
一、厅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节约”的原则,“集中受理、分别办理、重大问题共同审议”的模式和“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受理资料;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中心督办;监察室全过程监督”的流程办理。
二、除建筑施工许可外,凡由厅审批及厅审核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部”)审批的许可类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
非许可类审批事项不适用本规程,由业务处室、直属单位依职权受理、办理、送达。
建筑施工许可由建筑管理处负责受理、办理、送达。
三、凡不属于新设立许可和涉及许可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服务事项,包括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等内容的变更,注册人员及执业人员的变更办理,出省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手续办理、证书遗失补证等,为行政审批即办服务事项。
四、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受理
负责接收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个人报送的申请、变更资料,按照申报资料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办理受理手续。
(二)转办
负责将受理的资料转送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
(三)公示、公告、发证、呈报
负责将业务处室、直属单位送来的审查结果在湖南建设网上公示、公告;负责打印、颁发许可证书;会同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对需要呈部审批的事项报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