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纲要》和《方案》内容,按照《分工通知》的职责分工,对各自负责领域的发展指标和重大项目、改革任务等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对各自负责编制的全区重点专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
(三)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地行署组织对本地《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有关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全区“十一五”规划指标执行情况的核定工作,同时围绕指标实施情况提出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抓好总体组织工作,协调解决好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相关工作,在相关信息、数据、资料等方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确保中期评估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科学进行评估,客观反映情况。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突出重点,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三)认真撰写报告,准确分析评价。为达到中期评估的预期目的,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撰写报告。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主要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落实和自治区重点专项规划实施等内容);二是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是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五是对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完成任务,确保工作质量。9月30日前,各地(市)中期评估报告和区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专题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0月底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各部门按分工提交的评估报告以及有关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形成中期评估总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请各相关单位明确负责评估工作的部门和联络员,并于8月30日前将部门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