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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陕办字(2008)55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机关和广大公务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西部强省、构建和谐陕西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誉。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部署,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所属人员。上述范围内省直各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厅局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表彰名额
  全省拟表彰“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50名、“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25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先进工作者10名、先进集体5个。
  三、评选条件
  (一)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堪称楷模的;
  2、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堪称楷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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