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调剂补助:
(一)对州(市)的基金补助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各州(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拟定。基金调剂补助具体计算公式为:
对州(市)的实际补助=(预算缺口+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X5%)X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根据各州(市)工作成效系数、财政转移支付系数、负担系数、平均替代率等因素确定。其中,州(市)工作成效系数根据各地养老保险费收入增长率、基金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的比例、参保职工扩面率、基金清欠率、社会化管理率等因素确定。
(二)对县(市、区)的基金调剂补助方案,由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各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三)基金调剂补助方案,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拨。
第十二条 加强州(市)级的基金调剂功能,由县(市、区)代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积累基金,除按照实际支付的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基数预留2个月一6个月(具体由州(市)确定)的周转资金外,其余全部上缴州(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每年当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州(市)级统一安排调剂。
州(市)代管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除临时调剂周转外,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时,由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并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切实提高参保单位和人员参保缴费和基金管理部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省级统筹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对违反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违规使用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对违规使用的基金,省级将相应扣减对州(市)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