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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八)负责承担本级和县(市、区)因未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清理回收历年欠费目标计划等产生的基金缺口。
  (九)负责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调剂补助工作。
  (十)负责对本级和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基金决算工作。
  (十一)负责本级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七条 县(市、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及时解决新矛盾、新问题。
  (二)负责完成州(市)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任务,将在本级应参保单位和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做到应保尽保,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的核定。
  (四)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确保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清欠计划完成率达100%。
  (六)负责将关闭破产企业应清算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缴入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确实无法完全清偿需要申请核销的部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州(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
  (七)负责审核办理本级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汇总和上报手续;计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要求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负责承担因未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清理回收历年欠费目标计划等产生的基金缺口。
  (九)负责对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做好本级基金决算工作。
  (十)负责加强本级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八条 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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