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将省本级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应清算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缴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上报和省级直接管理单位上报申请核销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核销。
(七)审核办理省本级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审批省本级和州(市)上报的参保人员提前退休;计发省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负责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负责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调剂工作,按照基金收支预算及有关规定对州(市)基金缺口进行调剂补助;对全省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全省基金决算工作。
(九)制定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网络连接,推进养老保险信息化的发展。
(十)负责全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资金,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 州(市)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分解省级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保证本级和县(市、区)扩面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及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的核定,分解省级下达的基金收支预算。
(四)编制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及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完成本级和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确保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清欠计划完成率达100%。
(六)将本级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应清算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缴入州(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本级和县(市、区)参保的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确实无法完全清偿需要申请核销的部分,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州(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程序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七)负责审核办理本级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本级和县(市、区)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核、汇总和上报;计发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本州(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