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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4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云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贯彻实施《办法》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抓好省级统筹的各项工作。
  二、为加强州(市)级的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抓好县(市、区)积累基金上缴工作的落实。要在2009年内,将2008年底原由县(市、区)代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积累基金,除按照2008年12月实际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基数预留2个月一6个月的周转资金外,其余全部上缴州、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后每年当期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均按照上一年12月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为基数计算补足周转资金外,其余的必须于次年3月份以前上缴州、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008年9月1日

  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理顺和规范管理体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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