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10号)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无障碍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无障碍标志,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以及无障碍厕所、厕位等设施和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园林、交通、公安、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当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捐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