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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九条 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账制,县区教育部门作为恢复重建资金报账人。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管理程序对项目公开招投标。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需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100万元以内(包括100万元)由县区财政部门审查,1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部门审查。审查结果作为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及财政部门拨款和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批复的依据。对未安排自筹资金的项目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前期启动资金。各项前期工作就绪后,县区财政部门应在5日内从恢复重建资金报账专户中预付30%备料工程款,并按进度拨付到项目。县区教育部门根据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形象进度及提供的发票,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支出的原始票据,向县区财政部门申请报账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5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工程施工单位及采购商品的供应商。项目工程完工后,由县区教育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决算批复,结清报账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资金的拨付、审计、督查、指导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挥霍、浪费、截留、拖延、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现象发生,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教育、发改、审计、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组成“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各项建筑档案、财务资料和有关证据,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的运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如数调减其下年度市对县区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恢复重建资金的;
  (二)挪用、占用恢复重建资金的;
  (三)虚报各项数据骗取、套取恢复重建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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