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兰政办发[2008]124号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步伐,根据《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和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教育厅《关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校舍灾损情况和正在实施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确定
第二条 列入恢复重建的项目,包括全市第二轮危房改造项目学校和汶川地震新增危房学校。已经实施的要加快施工进度;尚未实施的应立即启动。
第三条 恢复重建项目的确定,原则上坚持有多少危房面积改造多少,扩建面积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筹措解决。
第三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恢复重建项目在上报市上审批前,要进行科学论证,做好规划。同时做好项目的地质勘察、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设计、监理、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立项审批投资额度300万元以下由县区负责。需经市发改委审批立项的,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第六条 所有恢复重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兰州市招标局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七条 工程的招投标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律采取公开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县区要以县区教育局为项目法人,对本县区的恢复重建项目推行总体招标、施工、验收后交付各学校使用的工程代建方式,以最大限度达到缩短工期、节约资金和保证质量的目的。
第九条 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审定的规划,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