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资金的拨付、审计、督查、指导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挥霍、浪费、截留、拖延、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现象发生,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教育、发改、审计、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组成“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各项建筑档案、财务资料和有关证据,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恢复重建工程资金的运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如数调减其下年度市对县区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恢复重建资金的;
(二)挪用、占用恢复重建资金的;
(三)虚报各项数据骗取、套取恢复重建资金的。
第十四条 对涉及贪污、私分恢复重建资金的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群众举报制度。举报部门设在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举报电话:8105025、8466318。对举报情况经查处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的步伐,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建设任务,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切优惠扶持政策,原则上不收取各种费用,如:地震技术服务费、人防结建费、环境评价费(环境监测费)、质监费、墙改费、设计审查费全部免收。
第三条 凡属拆迁、异址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项目,除享受第二条所列各项优惠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