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由县区教育部门向银行贷款5784万元。县区政府还本,市财政贴息。
(三)2008年6月已向县区下达的自筹资金计划8727万元,可按以下办法自筹:
--2009年相关区教育费附加安排3993万元。其中,城关区1438万元,七里河区1000万元,西固区855万元,安宁区600万元,红古区100万元。
--2009年由相关区教育部门向银行贷款4734万元,区政府还本,市财政贴息。其中,七里河区1682万元,安宁区2154万元,红古区898万元。
(四)市、县区教育部门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9173万元,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另作安排。如果资金调整使用可保证危改项目的完成,可以少贷或不贷。
(五)自2009年起,县区教育费附加用于震灾中小学重建的资金,须上解到市级专户,按各县区工程项目和进度拨付使用,并偿还银行贷款。
(六)本次危房改造期间,市财政可提前调度预算额度内的库存资金,用于本年度危房改造计划所需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 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分担比例:
前述第三条中统一计划安排的危房改造资金,只是用于拆除重建部分,其中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只限于消除危房面积的投资,扩大改造规模的投资和维修加固所需资金由县区全额自行解决。
危改资金分担比例为:城关、西固、安宁区省市和区4∶6,七里河、红古区省市和区5∶5,永登、皋兰、榆中县省市和县6∶4。
第三章 资金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项目的所有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报账工作的需要,设立报账专户。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账管理,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管理,会计和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 震灾危改项目实施期间,县区教育费附加上解市级专户的额度,是指包括按本方案下达县区应从教育费附加中自筹的计划数、县区本次危房改造贷款的偿还本金数、应由县区自筹的维修加固资金数,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应上解资金及时划至设在市教育局的专户。使用时由各相关县区按项目进度申请,市教育局审核,及时下拨到相关县区的危房改造专户,财政部门予以监督。
第九条 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账制,县区教育部门作为恢复重建资金报账人。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管理程序对项目公开招投标。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需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100万元以内(包括100万元)由县区财政部门审查,1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部门审查。审查结果作为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及财政部门拨款和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批复的依据。对未安排自筹资金的项目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前期启动资金。各项前期工作就绪后,县区财政部门应在5日内从恢复重建资金报账专户中预付30%备料工程款,并按进度拨付到项目。县区教育部门根据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形象进度及提供的发票,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支出的原始票据,向县区财政部门申请报账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5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工程施工单位及采购商品的供应商。项目工程完工后,由县区教育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决算批复,结清报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