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和任务,并切实负起责任。对于今后因非重大自然灾害出现的危房和校舍倒塌等不安全因素,均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及时排除。
(七)强化安全意识,健全长效机制。在选定新建(迁建)中小学位置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以及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严禁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河道穿越校区,以确保青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安全。各县区要建立起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要对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检查、危房修缮和改造、事故认定以及相应的资金安排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责任,建立起消除中小学危房的长效机制。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汶川地震兰州市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步伐,根据《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和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教育厅《关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校舍灾损情况和正在实施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确定
第二条 列入恢复重建的项目,包括全市第二轮危房改造项目学校和汶川地震新增危房学校。已经实施的要加快施工进度;尚未实施的应立即启动。
第三条 恢复重建项目的确定,原则上坚持有多少危房面积改造多少,扩建面积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筹措解决。
第三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恢复重建项目在上报市上审批前,要进行科学论证,做好规划。同时做好项目的地质勘察、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设计、监理、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立项审批投资额度300万元以下由县区负责。需经市发改委审批立项的,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第六条 所有恢复重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兰州市招标局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