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字〔2008〕2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文件办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处室承办省政府领导批示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领导阅批的办文,应请省政府秘书长阅批后,再送上述单位办公厅文书处理部门办理,不得直送领导本人。
2.各处室承办的省政府领导批示件,除送主办部门外,应同时送省政府和办公厅相关领导以及有关处室阅知。
3.机要处收到国家领导人的批示件,应以《批示抄清专用单》的形式送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再按批示意见呈送有关领导阅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