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综合性服务楼以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者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四)日杂排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独立工业企业以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区。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类实施要求,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二)设立节约用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和水平衡测试;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增加水的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利用地下水制冷(热)系统应当优先利用劣质水,并安装回注设施,循环使用。空调冷却水、设备冷却水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七条 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产销差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纳入考核的用水户用水量,按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园林、环卫、洗车以及建筑业应当优先利用劣质水或者经处理达到使用标准的再生水。
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应当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洗车业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