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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


  (八)狮子洋-伶仃洋港口航运、临港工业、旅游、工程用海、保留综合功能区。

  本区位于狮子洋和伶仃洋内,包括广州、东莞、中山全部海域和深圳西部海域,是珠江流域的虎门、蕉门、洪奇门、横门等入海口,是全省城市、港口、临港工业、旅游等发展重点岸段。

  (九)珠海东区-万山群岛港口、旅游、海洋保护、渔业综合功能区。

  本区北起珠海与中山交界海域,西至磨刀门,东至万山群岛海域,包括珠海市区的金鼎、唐家、香洲、拱北、湾仔、横琴等区(镇)的岸线以外的海域,海岛星罗棋布,是珠海市城市建设的中心地带,以港口、旅游、海洋保护、渔业为主导功能。

  (十)珠海西区-台山赤溪半岛东部港口、临港工业、工程用海、保留综合功能区。

  本区东起磨刀门,西至台山赤溪半岛东部海域,包括珠海金湾区海域、银洲湖和黄茅海,是珠江流域的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的入海口,其开发程度虽然较珠江口东部低,但亦是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港口、临港工业、工程用海、保留为主导功能。

  (十一)广海湾-镇海湾渔业、临港工业、海洋保护综合功能区。

  本区海域东起台山电厂海域,西至台山与阳江交界处,包括广海湾、中门海、南边海和镇海湾,以渔业、临港工业、海洋保护为主导功能。

  (十二)川山群岛旅游、渔业、港口、海洋保护综合功能区。

  本区东起漭洲海域,南至国家领海基线,西至大襟岛以东海域,北靠广海湾,海岛众多,资源丰富,有些海岛不但是重要的海防哨所,而且是旅游胜地和水产业重要基地,进一步开发利用的前景广阔。本区海域以上、下川岛为中心分布,以旅游、渔业、海洋保护、港口为主导功能。

  (十三)东平-北津临港工业、渔业综合功能区。

  本区东起阳江与台山海域交界处,西至北津港,包括阳东县的所有海域,以临港工业、渔业为主导功能。

  (十四)海陵岛-沙扒港旅游、港口、渔业综合功能区。

  本区从埠场海域起至沙扒港,包括海陵岛、海陵湾、丰头河和南鹏列岛海域,以旅游、港口、渔业为主导功能。

  (十五)博贺港-水东港港口、渔业、海洋保护、旅游综合功能区。

  本区东起莲头半岛,西至澳内海,含茂名市的全部海域,包括博贺港、水东港两个海湾及大放鸡岛周围海域,以港口、渔业、海洋保护、旅游为主导功能。

  (十六)王村-鉴江口渔业、旅游综合功能区。

  本区东起吴川王村海域,西至鉴江口,包括吴川市的全部海域,沿岸全为沙质滩涂,岸线开发利用程度低,海洋资源开发较为单一,以渔业、旅游为主导功能。

  (十七)湛江港港口、旅游、红树林保护、增养殖综合功能区。

  本区包括湛江市区及市郊的全部海域,即湛江港、五里山港、通明海及南三岛、东海岛、硇洲岛海域,功能类型多,功能交叉多,以港口、旅游、红树林保护、增养殖为主导功能。

  (十八)南渡河口-外罗渔业、红树林保护综合功能区。

  本区海域北起雷州湾,南至罗门水道,包括雷州东岸和徐闻东部,以自然岸线为主,水浅,滩涂资源丰富,非常适宜养殖,因此本区海域开发利用非常单一,只划定海洋渔业、红树林保护区和海岸防护工程区三种用海类型。

  (十九)徐闻南部港口、旅游综合功能区。

  本区海域位于徐闻南部,是广东省最南端的海域,以港口、旅游为主导功能。

  (二十)角尾-企水西南部海洋保护、渔业综合功能区。

  本区位于雷州半岛的西南部,南起角尾湾,北至企水港,属徐闻和雷州的西部海域,目前开发程度尚低,无城镇工业污染的海域,以保护珊瑚、保护白蝶贝、保护红树林和珍珠贝养殖为主。

  (二十一)纪家-英罗港渔业、海洋保护综合功能区。

  本区位于雷州半岛西北部,北起英罗港,南至纪家海域,包括廉江和遂溪的全部海域,目前开发程度低,海洋渔业是本区的主要经济支柱,并建有国家级的红树林保护区,确定渔业、海洋保护为主导功能。

  (二十二)近海油气开采、海洋航运、海洋捕捞综合功能区。

  本区位于甲子港至北津港以南水深约150米以浅的海域,除少数位于领海线内海域外,多数为专属经济区海域,以油气开采、海洋航运和海洋捕捞功能为主。

  (二十三)外海捕捞、油气勘探开采、海洋航运、海洋保护综合功能区。

  本区位于南海水深约150米以上至广东省管辖海域(含东沙群岛),以外海捕捞、油气勘探开采、海洋保护、海洋航运功能为主。

第六章 实施措施

  第三十四条 区划编制与审批。

  (一)本区划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同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本区划是沿海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依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应当与本区划衔接。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区划和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轻易改变。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

  (三)制订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法规,依法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修改与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管理。

  (一)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矿产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三)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应当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四)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填海围海项目,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进行预审,对于全部或部分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用海,应提出项目重新选址意见,不得审批或核准(备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用海项目必须通过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重点交通等项目,经用海单位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在项目初级阶段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从严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五)开发海岛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制订海岛生态保护方案,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六)促进海陆一体化开发,应当统筹海陆规划,加强海岸带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订海岸带相关规划,建立海岸带的有效管理机制。沿海滩涂具有土地和海洋双重属性,其行政管理应遵循土地和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十六条 海洋环境保护。

  依据海洋功能区划阶段目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海岸带规划和污水排海工程综合规划。一方面要按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以合理布局与开发海洋资源;另一方面要按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实施海岸建设项目、入海排污口及海洋倾废区等的规划选址管理,同时要完善陆上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实行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进行减排防治,并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以加强对沿海陆域建设的环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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