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力度。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切实防止土地的浪费和闲置。对闲置土地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处置。对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两年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按规定采取责令限期开发、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及时上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
六、强化建设用地储备管理
土地储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储备建设用地按照《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符合规划,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进一步理顺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建立正常的土地储备格局。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七、建立“净地”交易,合理控制宗地出让规模
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合理控制单宗住宅用地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凡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其他单宗开发土地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土地供应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八、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要转变用地观念,本着约束要硬、激励要实、责任要明、监管要严的原则,依据辖区土地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土地使用标准。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保密例外”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制度,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实现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利用状况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切实改变行政相对人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地位,为社会监督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落实。
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和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