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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蚌政办〔200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皖政〔2008〕16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取得了一定成效,既有力地保护了耕地,也有效地保障了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但是,个别地方闲置浪费、低效利用土地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变相低价出让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仍时有发生,土地粗放利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目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刚性约束越来越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发展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经 济发展建设提供持续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国土部门要提出修改建议。对正在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禁超计划用地。要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控制制度,确保新增建设用地的50%用于市重点项目和民生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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