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2008年起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提高到60个月。大力开展面向广大职工的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测,促进工伤伤残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和工伤伤残人员再就业。(本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13.提高生育保险待遇。2009年出台政策,提高生育医疗等待遇水平,使生育职工的健康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本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等部门配合)
四、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
14.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在实现全市农民人人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基础上,2008年,各区(县级市)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个参合农民100元以上;2009年起,提高到人均200元以上。参合农民在村卫生站看病减免收费,住院治疗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本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局、市残联、市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15.建立科学、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以及我市财政收入增长状况,结合物价变动、最低工资调整、低收入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情况,建立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基本医疗救助和分类救济水平。(本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等部门配合)
六、建立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16.对现行的重大疾病医疗资助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与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广覆盖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以及因治疗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缓解困难群众的就医问题。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对其自付医疗费用的减免,提高困难群众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本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局等部门配合)
七、进一步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