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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利渔业局关于印发《2008年淄博市渔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加大对渔用药物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渔业养殖用药的监督管理,督促水产养殖企业确定渔药监督员,建立安全用药档案记录,定期自查并严格按照渔用药物用药须知进行水产养殖生产,坚决杜绝国家禁用药物的使用。

  2、强化水产苗种监管、加快苗种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水产苗种信用体系建设。严肃查处水产苗种生产使用呋喃唑酮、氯霉素、孔雀石绿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生产、用药及销售记录,逐步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含禁用药物的水产苗种的行为。在苗种繁育期间(3-5月份),各区县(单位)要组织一次以上述内容为主的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于5月31日前报市水产管理处质检科。

  3、加大检查力度,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渔用药物、渔用饲料的质量抽查和禁用限用渔用药物的专项整治行动力度;参与调查处理渔用药物、渔用饲料生产、销售环节中的违法、违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二)推动渔业标准化养殖生产,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进渔业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加快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推动渔业生产标准化,规范投入品使用。以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示范区、水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有无使用禁用渔药、饲料添加剂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渔药的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销售水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水产品包装和标识。

  (三)加强执法抽检,强化水产品质量监管。结合我省的无公害水产品认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做好水产苗种、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抽查工作。加强对苗种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苗种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开展苗种企业诚信评价。督促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的产品要一律停止销售,已销售的要追回。要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监控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

  (四)落实监管责任,推进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区县为主,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渔资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渔资执法工作负责,市局定期进行检查指导。二是推行执法责任制度。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落实渔资监管责任并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渔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如实记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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