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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立足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立足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立足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立足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加快实现我市“两个跃升、一个崛起”的奋斗目标,结合工商系统管理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服务发展的意识
  1.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始终坚持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不变,坚持大力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不变,坚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变,牢牢抓住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主线,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强化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
  2.坚持“非禁即入”、“公平准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在法定范围内和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规定的前提下,全面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都要对各类主体开放,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3.放宽名称登记核准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冠省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积极支持和协助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申请冠省名。
  4.放宽投资主体。允许各类实体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允许城镇街道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及授权机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成为公司的股东;允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主体是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5.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6.放宽市级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的,可申请市级私营企业集团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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