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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完毕应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在场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办案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指定专人统一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与律师接待室联系。律师接待室应根据本规定确定会见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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