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在2008年中国林产品交易会期间对菏泽城区大中型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批复
(鲁价调发〔2008〕152号)
菏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拟对菏泽城区大中型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临时最高限价的请示》(菏价呈〔2008〕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提报的情况,鉴于2008年中国林产品交易会在你市举办期间参会人员较多,宾馆(酒店)客房供需矛盾突出,有可能出现客房价格过高上涨的情况,为保证交易会正常进行,维护好菏泽市作为承办城市的良好形象,经研究,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价调发〔2005〕6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你市在2008年中国林产品交易会期间,可以对城区大中型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届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宾馆(酒店)客房价格超过正常平均价格30%的,由你市按哄抬价格行为论处。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的时限和范围由你市据实确定。正常平均价格由你市根据宾馆(酒店)客房现行价格具体情况,本着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测定。采取这项措施前,要及时在相关范围予以公告。2008年中国林产品交易会结束后,该项控制措施即行取消,并向社会公告。请认真做好此项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