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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重点推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重点推动工作的意见
(鲁民发〔2008〕30号)


各市民族宗教局:
  为落实《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1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7〕80号)精神,推进“一个战略四项工程”的实施,促进我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做好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几项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望认真抓好落实。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力开展少数民族帮扶工程
  借助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协委)这一有效平台,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对口帮扶,有效地解决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和民族村居的实际困难,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提高发展水平,是我们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完善民族工作长效机制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主导、民委协调、部门参与、共同推动”的原则,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依靠政府的政策和宏观调控手段,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凝聚力量,大力开展帮扶工程,整体推进全省民族经济工作。要重点做好“四个结合”:一是民族工作与政府的总体帮扶规划相结合。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尽可能多地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或配套资金。同时,每年从少数民族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部分项目,推荐到政府的重点帮扶计划中来,争取政府的重点支持。二是民委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职能结合。要积极协调交通、水利、农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安排年度资金和项目时,重点向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倾斜,采取集中力量“啃骨头”、打“攻坚战”的办法,突出重点,解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三是民族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要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将有条件的民族村率先纳入当地的新农村建设试点中,使这些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先行一步。在帮助少数民族解决基础设施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民族经济增长点的培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引导少数民族群众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帮助他们由传统的单一结构、趋同发展向多元结构、突出特色转变,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推进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重点支持畜牧、林果、蔬菜、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村和专业户。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产业格局,增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潜力。四是民族工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要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使少数民族帮扶工程延伸到县、乡一级,实现帮扶工作由平面网络化向立体纵深化方向发展,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帮扶工程中来。
  省里决定集中帮扶菏泽市曹县侯集回族镇和德州市禹城市十里望回族乡,相关市、县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配套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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