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乡风文明,环境优美。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普法宣传和道德教育,各族群众团结友善,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注意环境保护,积极使用沼气等新型能源。少数民族聚居村40%以上的农户用上清洁能源,成为环境友好、生活富庶的新农村。
三、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 “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民族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各市要从加强民族团结、推动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创建活动的具体方案和工作措施,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项工作纳入到创建活动中来,强化协调指导,认真组织实施。省民委成立省“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省民委主任、分管主任任正、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创建活动各项任务目标的具体组织落实。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创建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感促进创建任务的落实。要通过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支持创建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典型引路。各级要在创建活动中发现和培育一批先进典型,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开展创建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总结创建活动的基本规律,把典型示范与整体推进结合起来,把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四)搞好工作结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要坚持与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民族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相结合,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其他工作相结合,与民族工作各项任务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从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抓起,努力破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努力化解影响民族关系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把广大群众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团结和谐发展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