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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2、民族团结,安定和谐。建立民族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畅通渠道,经常性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网点建设,重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民族关系和谐。社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完善,治安状况良好、居民安居乐业。年内无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
  3、人居环境优美,社区健康文明。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群众遵纪守法、公德意识强,邻里间团结和睦、诚实守信,崇尚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重视民族教育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活动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健康,居民健康文明素质较高。社区环境整洁,绿化面积达标,公共卫生良好,节约、环保意识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基本内容:
  1、组织健全,管理规范。乡(镇)及辖区内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有一名领导分管民族工作,有一名干部负责日常民族工作事务,建立民族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辖区内60%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村居达到民族团结进步和谐村(居)创建标准。
  2、民族团结,安定和谐。经常性开展民族法规、民族政策、民族常识宣传普及工作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建立民族工作信息网络和各项民族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加强清真食品网点建设,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并严格管理,民族关系和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调解富有成效,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群众安居乐业、和谐相处。年内无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
  3、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制定和实施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意见,积极推动民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扶持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合作组织、民族企业,积极引导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技术技能培训。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普遍提高,群众物质生活宽裕,少数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市平均水平。基础设施完善,建设布局合理,公用设施基本配套。重视民族教育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群众的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普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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